形成及内容
←上一修订 | 2021年11月26日 (五) 06:38的版本 | ||
第10行: | 第10行: | ||
”’摘录(翻译):”'<!–
|
”’摘录(翻译):”'<!–
|
||
–>”正义与法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可以这样来解决:由国家权力所颁布和保障实施的实证法应当得到优先适用,即使其內容是不正義且欠缺合目的性,除非它有悖于正义的程度令人难以忍受,以至于實證法(法律)作為“不正之法”必須讓位給正義。要在制定法的不法與儘管在內容上不正確但仍然有效的法律之間畫出一條明確的界線是不可能的。不过,有一条界线还是十分明確的,当正义被完全置若罔闻的时候,當正义之核心要素——平等——在制定實證法時被有意識的否認。
|
–>”正义与法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可以这样来解决:由国家权力所颁布和保障实施的实证法应当得到优先适用,即使其內容是不正義且欠缺合目的性,除非它有悖于正义的程度令人难以忍受,以至于實證法(法律)作為“不正之法”必須讓位給正義。要在制定法的不法與儘管在內容上不正確但仍然有效的法律之間畫出一條明確的界線是不可能的。不过,有一条界线还是十分明確的,当正义被完全置若罔闻的时候,當正义之核心要素——平等——在制定實證法時被有意識的否認。此時該制定法就不只是“不正之法”,而根本就不是法律。因为人們根本就沒有辦法以另外的方式去界定作為制定與規章的法,包括實證法,其意義在于服务于正义。”
|
||
拉德布鲁赫在他的著作《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初级法律哲学,在他去世后出版)一书中重申了他的观点。
|
拉德布鲁赫在他的著作《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初级法律哲学,在他去世后出版)一书中重申了他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