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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是由[[中國國民黨]]在1920年代提出,當時西方的[[國際法]]知識中並未有此概念。中國國民黨提出此概念的用意在於說明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装力量|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權|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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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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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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